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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莱州市**街道**村**号。2013年12月16日因交通事故后逃逸,被莱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5月份,莱州市**街道**村进行房地产开发,村民由某某所有的一套老房子涉及拆迁,但一直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被告人王某某自称因想与本村村民由某某更换拆迁房屋,没有达成心愿,而怀恨在心。2019年5月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铲车将被害人由某某位于莱州市**街道**村待拆迁的五间老房子推倒。2019年6月19日,经莱州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损房屋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75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莱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一处被损居民房屋的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由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虎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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