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叠检一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老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03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桂林市叠彩区**路**号**单元**室。2003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拘传,次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因家事不顺,为发泄情绪,用剪刀将桂林市叠彩区**桥北侧**号地的“农村疫情防控十严格”的围挡公益广告划烂,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821元。
同年6月,在被划烂的“农村疫情防控十严格”的**号地围挡公益广告被卸下,露出之前安装的“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的广告后,被告人王某某又用剪刀将该广告划烂,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729元。
同年7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又用剪刀将新安装的“小手牵大手、共创文明城”的**号地围挡公益广告划烂,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4367元。
同年7月14日20时许,在被划烂的“小手牵大手、共创文明城”的**号地围挡公益广告重新更换后,被告人王某某再次用剪刀将更换后的“小手牵大手、共创文明城”的围挡公益广告划烂,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4503元。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罪行,其亲属已代其退赔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154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作案工具辨认照片、刑事判决书、暂扣押款专用票据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单位桂林市叠彩区**部的报案材料、情况说明;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公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春林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公安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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