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襄阳市樊城区**路**园**,住襄阳市樊城区**路**园**。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9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执行,同年1月25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鄂F****8私家车回到其住的襄州区**新城小区,因地下车库被襄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城物业管理处设置的道闸杆拦住,王某甲把车停在地下车库入口处。19时许,王某甲同其他业主将地下车库入口处的道闸杆推倒,致使车库道闸系统损坏,经襄阳市襄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损坏的道闸系统价值人民币0.8114万元。
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的亲属赔偿襄阳市**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城物业管理处各项损失费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刑事和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岳某某、王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4.襄阳市襄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现场视频光盘一张;7.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会林
检察官助理:常晶晶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襄阳市樊城区**路**园**。联系电话:15391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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