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71********,汉族,中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石屏县,住石屏县**镇**巷**号**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石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石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6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石屏县湖滨路熊某某妹妹熊某甲经营的“湖畔晟景超市”找熊某某要赔偿款,但是没有找到。被告人王某某感到很气愤,遂破坏门锁进入“湖畔晟景超市”,之后对一楼超市和二楼茶室的物品进行打砸。经鉴定,被毁损的物品价值人民币2048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熊某某、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达人民币2048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琼芬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4961****;
2.本案卷宗二册共196页;
3.光盘一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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