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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公开版)_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村**号。2019年8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0日19时某某,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粤B8N****号货车在中某某某玩具制品厂接受出厂检查时,因封条未锁好与保安发生矛盾,见该厂闸门打开后,逃避检查驾驶货车自行出厂。随后被告人王某某接到其任职公司的电话,要求其返回接受检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货车返回崇高玩具厂内,在接受检查的过程中,驾驶货车撞开玩具厂闸门离开。约10分钟后,被告人王某某又返回接受检查。在检查的过程中,再次驾车撞开闸门离开(经鉴定,4道栏栅道闸被损坏,损失价值为人民币8200元)。之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货车回到某物流公司后离职。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某顺物流公司已赔偿被害单位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涛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中某某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

3、认某某具结书1份;

4、视听资料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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