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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毁财案)_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21951********, 汉族, 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新村**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新村**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再次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18时许, 被告人王某某因被害人杨某某将一辆白色吉利汽车(车牌号:苏C6****)停放在徐州市鼓楼区**新村**号楼楼下,与其发生争执。次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持石子将该车车身多处划伤,并用锥子将该车左前、右前轮胎,左后轮胎扎坏,后杨某某维修该车共计花费人民币8720元。经鉴定,该车被损毁部分维修费用人民币7530元。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车辆损毁的照片、车辆维修发票复印件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黔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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