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敲诈勒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某乙,女,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单元**2009年8月2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以某甲等人涉嫌聚众赌博立案侦查,200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因二次传唤不到案,2010年1月20日被没收保证金20000元。2019年8月28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5月,根据余某某(已判刑)的授意,张某某(已判刑)在天水市秦州区**动漫城和**动漫城以“看场子”为名收取保护费实施敲诈勒索。2010年9月,张某某因“犯了帮规”被余某某逐出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余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甲接替张某某在**动漫城、**动漫城收取保护费,王某甲某甲纠集师某某、黄某某(二人已判刑),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共收取**动漫城保护费10.23万元,**动漫城保护费6.32万元,共计16.55万元。

2.被告人王某甲利用余某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影响,经余某某授意伙同师某某、黄某某等人在天水市秦州区**及“**动漫城“看场子”收取保护费,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王某甲明知余某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在余某某的授意下在动漫城“看场子”收取保护费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衍虎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