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号**幢**单元**室。2009年8月2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以王某甲等人涉嫌聚众赌博立案侦查,200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因二次传唤不到案,2010年1月20日被没收保证金20000元。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5月,根据余某某(已判刑)的授意,张某某(已判刑)在天水市秦州区**动漫城和**动漫城以“看场子”为名收取保护费实施敲诈勒索。2010年9月,张某某因“犯了帮规”被余某某逐出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余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某甲接替张某某在**动漫城、**动漫城收取保护费,王某甲某甲纠集师某某、黄某某(二人已判刑),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共收取**动漫城保护费10.23万元,**动漫城保护费6.32万元,共计16.55万元。
2.被告人王某甲利用余某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影响,经余某某授意伙同师某某、黄某某等人在天水市秦州区**及“**动漫城“看场子”收取保护费,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王某甲明知余某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在余某某的授意下在动漫城“看场子”收取保护费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衍虎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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