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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桥西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1日14时许,周某某(已判刑)在张家口市桥西区长青路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住院部做护工时以塑料制的名牌被同为护工的任某某损毁为由,带着葛某某(已判刑)以及葛某某叫来的被告人王某某与其朋友,向任某某索要5000元赔偿。葛某某对任某某言语威胁后,任某某担心被打向周某某支付了5000元现金。周某某拿到5000元后给了葛某某2000元作为好处费,葛某某给了王某某500元作为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犯周某某、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任某某陈述;

3证人黄某某、贾某某证言;

4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刚

助理检察员:孟令刚

2020年3月30

附:

1.被告人现住**街**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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