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公诉刑诉〔2018〕58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6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内乡县,住内乡县**镇**村**组。因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8月30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河南**电厂500千伏送出工程需建设71个输电铁塔,其中的一个铁塔需在被告人王某某家果树地建设。为建设铁塔需毁掉王某某家94株五年生杏李果树的补偿,依据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每株100元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94株果树的评估值17300元,王某某均以补偿标准低为由,拒绝处理果树致使施工无法进行。后经内乡县**镇政府、**村组干部与王某某多次协调达成协议,由政府补偿2万元、施工方补偿5万元,王某某方同意移栽果树,施工方基于竣工日期在2018年6月30日,被迫同意并支付5万元。2018年7月16日,王某某及其丈夫庞某某到施工工地以土地补偿未与其家谈妥为由阻拦施工,再次索要补偿,导致工地停工。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条、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翟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新
杨荣泰
2018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二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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