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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三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7年****日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4113251987********,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号,现住址:河南省唐河县**********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卧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卧龙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因卧龙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1日15时许,张某某、郭某某、康某某、张某甲、蔡某某、邓某某等人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南阳市卧龙区滨河路蓝莓之夜设赌场,郭某某邀请被害人皇甫某某、聂某某、惠某某、杨某某参与赌博,赌博过程中因王某某认为聂某某作弊,王某某、张某某等人殴打、捆绑聂某某,后张某某、张某甲、郭某某、康某某、蔡某某、王某某等人一起开着车强行将皇甫某某、聂某某、惠某某、杨某某四人拉到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一小树林边,并在此期间通知叶某某,叶某某赶到后又殴打聂某某等人,后众人又开车将该四人转移至谢庄打磨石岩水库附近一农家饭店,叶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对该四人进行看管、殴打。通过殴打、恐吓、胁迫脱衣浸水,逼迫皇甫某某、聂某某、惠某某、杨某某承认赌博作弊,并逼迫皇甫某某对准叶某某写下50万元的欠条作为补偿,叶某某与王某某强行扣押皇甫某某的东风日产楼兰牌**小汽车,现车牌号为豫R**。受害人皇甫某某报警后,王某某等人销毁欠条,退还扣押的车辆,并与受害人达成谅解。

经鉴定,被害人皇甫某某、聂某某、杨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被强制扣押的东风日产楼兰牌汽车价值24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皇甫某某、聂某某、惠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叶某某、蔡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开设赌场过程中,以受害人赌博作弊为由,对受害人进行扣留、殴打、逼脱衣服浸水,胁迫受害人皇甫某某出具50万元欠条,并强行扣押其车辆。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受害人在赌博中作弊为要挟,并施以暴力威胁,强行索要受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准

检察官助理:张冬亮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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