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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_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呼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村。2019年3月5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经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呼兰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2019年11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在其曾承包的哈尔滨市呼兰区**村河边地块已于2010年已被征用并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况下,于2018年期间,向该地块附近采沙户以采沙地点位于自己鱼池为由,采取阻拦作业、进行举报等威胁手段索要钱款,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其中:敲诈被害人马某某并得款人民币10000元;敲诈被害人杨某某并得款人民币10000元;向被害人姚某某强行索要人民币20000元,对方未予支付。本案经群众举报案发。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1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被害人马某某手机扣押及返还清单;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征用鱼池补偿安置协议及收据、公安机关通话录音说明等;

3.证人秦某某、石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马某某、杨某某、姚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7.涉案被害人马某某手机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敲诈姚某某人民币20000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书涛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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