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为天津市北辰区**镇**村**里**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于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左右至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牌照号为津A****5白色道奇酷博汽车,先后三次窜至天津市滨海新区津淄公路小王庄路段,在赵连庄加油站东侧、杨柳庄路口、金都钢铁厂路口等处,采用尾随跟踪无手续农用三轮车,故意冲撞剐蹭被害人驾驶的车辆,用制造交通事故的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史某某6000元、刘某某35000元,敲诈李某甲26000元(未遂)。

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史某某、刘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二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

2.被害人史某某、刘某某、李某甲的陈述;

3.证人崔某某、何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手段,索取他人41000元和26000元(未遂),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王某某部分犯罪行为未遂,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泽文

                                 检察官助理:王胜岐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住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