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公诉刑诉〔2018〕5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62********,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太康县人,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区**街**号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29日已告知陈某某等七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冒充记者身份,以曝光校车超载、私自补课等为由,对太康县**、**等多个乡镇小学、幼儿园负责人索要钱财。
1.2017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井某某等人前往太康县**镇**行政村**村,冒充记者身份以曝光沈某某、轩某某抽沙子为由,向二人各索要500元,共计1000元钱。
2.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井某某前往太康县**镇**行政村,冒充记者身份以曝光**学校校车违规超载为由,向该学校负责人杨某某索要2000元钱。
3.2017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前往太康县**镇,冒充记者身份以曝光该镇**小学私办补习班为由,向该校负责人韩某某索要5000元钱。
4.2017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前往太康县**镇**村,冒充记者身份以曝光程某某抽沙子为由,向其索要1200元钱。次日,其又伙同井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向程某某索要900元钱。
5.2017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前往太康县**乡,冒充记者身份以给该乡**幼儿园一个铜牌,其他报社的记者就不找事为由,向该幼儿园的负责人曾某某索要500元钱。
6.2017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井某某前往太康县**乡,冒充记者身份以曝光该乡**幼儿园校车违规超载为由,向该幼儿园负责人陈某某索要20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被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丽
袁卫云
2018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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