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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公诉刑诉〔2018〕5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62********,汉族,中文化,河南省太康县人,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号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29日已告知陈某某等七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冒充记者身份,以曝光校车超载、私自补课等为由,对太康县**、**等多个乡镇小学、幼儿园负责人索要钱财。

1.2017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井某某等人前往太康县**镇**行政村**村,冒充记者身份以曝光沈某某、轩某某抽沙子为由,向二人各索要500元,共计1000元钱。

2.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井某某前往太康县**镇**行政村,冒充记者身份以曝光**学校校车违规超载为由,向该学校负责人杨某某索要2000元钱。

3.2017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前往太康县**镇,冒充记者身份以曝光该镇**小学私办补习班为由,向该校负责人韩某某索要5000元钱。

4.2017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前往太康县**镇**村,冒充记者身份以曝光程某某抽沙子为由,向其索要1200元钱。次日,其又伙同井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向程某某索要900元钱。

5.2017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前往太康县**乡,冒充记者身份以给该乡**幼儿园一个铜牌,其他报社的记者就不找事为由,向该幼儿园的负责人曾某某索要500元钱。

6.2017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井某某前往太康县**乡,冒充记者身份以曝光该乡**幼儿园校车违规超载为由,向该幼儿园负责人陈某某索要20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被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丽

袁卫云

2018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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