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二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5594,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初中文化,1991年至2007年任原颍上县****村村委委员,2007年至2011年8月任原****村文书,2011年8月至2018年6月任原****村支部委员,住安徽省颍上县******号。因敲诈勒索,于2019年5月1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举报颍上县**公司门口的路占用**乡**村农耕地为由,使用威胁、要挟等方法阻碍其施工,先后向该公司负责人魏某某强行索要五年口子窖白酒一箱 、硬盒中华烟两条、现金12000元等。经鉴定,涉案烟酒价值人民币1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魏某某陈述;

3.证人陈某某、王某甲、魏某甲、陈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勇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卷宗4册、讯问笔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