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0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3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2020年6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2020年7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某担任广州市**局**分局**,负责对本市白云区**街**物流园内的物流寄递企业开展日常巡查工作。王某某以向公安机关揭发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情况等手段相要挟,多次向张某甲、张某乙、许某某等企业经营人索要财物,共计人民币(下同)29732元。
同年12月5日,王某某退还上述人员部分款项共计8996元。同年12月13日,王某某被抓获。2020年6月23日,王某某家属代其向上述人员退还部分款项共计1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权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许某某等八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琨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缴获的王某某的华为牌手机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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