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95********,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牛头崖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1日19时许,在抚宁区抚宁镇,曹某某(已判决)伙同谷某某(已判决)等人,由谷某某驾驶曹某某的奥迪汽车,贾某某(已判决)、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在农家院饭店内伺机寻找喝酒后司机并告诉曹某某、谷某某,后曹某某、谷某某尾随从农家院饭店出来的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福特汽车,谷某某伙同曹某某开车在抚宁镇西转盘处与被害人车故意追尾。曹某某、谷某某等敲诈勒索赵某某人民币16000元。
2、2018年12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贾某某来到抚宁区抚宁镇,负责在饭店寻找喝酒后驾驶汽车的司机,后将韩某某酒后驾车的的情况告诉许某某(已判决)。被害人韩某某在驾车回家途中,被许伟驾驶的黑色帕萨特轿车故意追尾,后贾某某、王某某到达案发现场从中参与,许伟喊来曹某某充当调解人,因韩某某喝酒后驾驶,后曹某某、许伟、贾某某、王某某敲诈勒索韩某某人民币14000元。
3、2019年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贾某某驾驶别克GL8汽车在抚宁区抚宁镇际华附近,与喝酒后驾驶汽车的付某某发生碰撞,后曹某某参与调解,曹某某、贾某某、王某某敲诈勒索付某某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与曹某某、贾某某、许伟、谷某某、程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团伙,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假意报警威胁酒驾司机的手段,在抚宁辖区内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韩某某、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形成恶势力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合伙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明卓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抚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