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住兰考县**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20年2月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兰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抖音认识山东省曹县庄寨镇后韩行政村的韩某某,后二人互相添加微信进行聊天,并发展为情人关系。2020年2月初,王某某以将其与韩某某的关系及暧昧聊天信息公开相威胁,让韩某某给其转款三万元还信用卡,韩某某被迫无奈,于2020年2月3日通过微信转账王某某6000元。韩某某于次日报警,民警在王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照片;2.被害人韩某某陈述证实被王某某敲诈钱款的事实;3.被告人王某某对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要挟方法,强索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楠
刘永峰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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