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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102219********1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市,现住址:**********2020年1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长葛市建设办桥南村中多次向群众散布本村村主任胥某某贪污受贿的谣言,并以想要不让自己继续散布其谣言为要挟,向被害人胥某某索要现金3万元钱,被害人胥某某迫于无奈给被告人王某某现金2万元钱。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已归还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2、证人胥某甲等人证言;

3、被害人胥某某陈述;

4、证据材料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国营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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