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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68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街**号。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8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于2016年8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6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7日15时许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王某甲在苍南县**镇**路(**路至**路一整段),以其系本村村民,采用言语威胁、损坏车辆、阻扰车辆停车及装卸货等方式,强行向在该路段装卸货的货车司机索取每车每次10元-20元或200元包月的停车费,每月至少收取20天,至案发时至少收取人民币741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下半年至2019年6月16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该路段,采用阻挠车辆装卸货的方式向被害人游某某(赣F93****的货车司机)强行索取每车每次15元的停车费,从2018年5月开始每车每次10元,至少收取人民币16000元。

2、2014年12月至2019年6月16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该路段以言语威胁方式向被害人叶某某(闽JJY****,灵溪到泰顺雅阳的货车司机)强行索取每车每次10元的停车费,至少收取人民币10900元。

3、2014年12月至2019年6月16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该路段,采用言语威胁、阻挠车辆装卸货等方式向被害人陶某某(闽J15****、赣F77329,灵溪到福建龙安的货车司机)强行索取每车每次10元的停车费,至少收取人民币10900元。

4、2014年12月至2019年6月16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该路段,采用言语威胁、阻挠停车装货等方式向被害人李某甲(闽J28****的货车司机)强行索取每车每次10-15元的停车费,至少收取人民币10900元。

5、2015年3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在该路段,以不支付停车费即损坏车辆相要挟的方式向被害人吴某某(浙M****、浙C36****、沪D****)强行索取每车每次10-20元的停车费,至少收取人民币10000元。

6、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在该路段,以不支付停车费即损坏车辆相要挟的方式向被害人廖某某(浙CD6****货车司机)强行索取每月200元的停车费,至少收取人民币2000元。

7、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在该路段,采用言语威胁、吵闹、阻挠卸货等方式向被害人吴某甲(皖S2T****的货车司机)强行索取每车每次20元的停车费,至少收取人民币6000元。

8、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在该路段,采用言语威胁方式向被害人郑某甲(赣C8M****货车司机)强行索取每车每次10元的停车费,至少收取人民币2400元。

9、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在该路段,采用言语威胁方式向被害人李某乙(赣CU9****货车司机)强行索取每车每次10元的停车费,至少收取人民币2600元。

10、2016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在该路段,采用吵闹干扰装货的方式向被害人郑某乙(浙CHB****、浙CV38F2货车司机)强行索取每月200元的停车费,至少收取人民币2400元。

11、2013年下半年至2019年6月,被害人马某某(浙GHP****)每月在**镇**路上停放车辆一次,被告人王某甲称车辆无人管理可能被砸而向其索取每次10元的停车管理费,并让其在一份协议书上签字。

12、2019年2月11日左右的一天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该路段以在此停车必须交停车费为由向被害人林某甲索要每月200元的停车费,2019年3月1日再次要求被害人林某甲支付200元包月费时,因被害人拒绝,双方发生争吵而未得逞。

13、2017年10月至2018年底,被害人毛某某将货车停放在**镇**路蔬菜批发市场前道路上时,被告人王某甲每次索要10元-20元的停车费,被害人因事先听闻且为保证自身和货车安全而同意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只、公章1枚、牌匾2块、征收停车管理费票据100本;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民情协议书、公开信、行政处罚决定书、住院病历材料、户籍信息、不予受理告知单、林某乙报案材料、陈某甲报案材料、黄某某报案材料等;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及“民情协议书”电话回访说明、证人王某乙、王某丁、王某丙、周某某、陈某乙、华某某的证言以及证人张某某电话询问说明等;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叶某某、游某某、陶某某、李某甲、吴某某、吴某甲、郑某甲、李某乙、郑某乙、马某某、毛某某、林某甲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付款截图、手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威胁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秀华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补充材料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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