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陌陌聊天软件上,使用昵称为“**汉子”,账号为4988*****的陌陌添加被害人冯某某昵称为“**绿花”,账号为7164*****的陌陌为好友。后二人聊起了男女性生活的话题。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称愿与冯某某夫妻换妻发生性关系,让其添加昵称为“**”的微信(王祖军谎称此微信系其妻所用,微信账号为zt*******qweasd)商谈换妻发生性关系的事。后被告人王某某假冒自己所谓妻子(王某某未婚)的身份与冯某某通过微信聊了换妻(老公)发生性关系的内容,并假冒自己所谓妻子的身份介绍微信昵称为“**故人”的男子(该男子实为王某某本人)作为冯某某的情人,让冯某某添加该男子的微信为好友,让二人商谈发生性关系的事情。2020年1月份以来, 被告人王某某产生了利用其与冯某某的聊天记录敲诈勒索冯某某钱财的想法。后被告人王某某多次以公开其与冯某某私密聊天记录的方式,威胁冯某某让冯某某出钱解决此事,冯某某害怕自己与他人的私密聊天内容被他人知道,导致自己身败名裂,便先后按照被告人王某某的要求以交付现金和微信转账的方式被被告人王某某敲诈勒索人民币总计25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iphone 6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违法犯罪经历查证说明书、收条、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冯某、陈某某、冯某甲、亢某、冯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25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案情,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吉永玲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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