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88********,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祥云县,现住云南省祥云县**村委**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2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祥云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祥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祥云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第二次退回祥云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祥云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1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被告人王某某因赌博输钱,多次向杨某某进行高利借贷,杨某某假借“红波”的名义向王某某放贷,直到201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难以负担高额利息,向朋友熊某甲讲了该情况,熊某甲让其兄弟熊某乙(另案)找“红波”说情,帮王某某免去利息。熊某乙找到“红波”后得知“红波”并未借过钱给王某某。
2018年3月7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假借还钱名义邀约杨某某夫妇到其家中,同时邀约了熊某乙,熊某乙带领曹某某(另案)、朱某某(另案)、“豺狗”(在逃)等人也到了王某某家中,被告人王某某要求杨某某返还自己所还的利息人民币二十万元,在熊某乙及其手下小弟的威胁下,杨某某夫妇被迫写下了20万元的欠条,其中一张写给王某某,另一张写给熊某乙,要求三天内还清,同时,王某某还撕毁了其欠杨某某8万元的欠条一张。至次日凌晨3时许,王某某提出让杨某某夫妇入住祥林酒店,熊某乙安排朱某某、豺狗等人和王某某在酒店大厅看守,防止杨某某夫妇离开。期间,王某某等人通过看守、尾随等方式限制杨某某的人身自由,直至2018年3月10日20时许,杨某某妻子侯某某取出事先准备在卡上的20万元给王某某,在村组长王某甲和村委会干部褚某某等人的见证下,王某某当场将20万元的欠条撕毁,杨某某方才得以脱身,杨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六十余个小时。事后王某某支付给熊某乙2万元作酬谢。
上述犯罪事实有法律文书及其他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邀约多人以“软暴力”的方式对被害人杨建文杨某某实施威胁,迫使被害人签订欠条,并通过非法拘禁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是为了向杨某某索要20万元人民币,属于手段行为,而强行向杨某某索取20万元系目的行为,二者系牵连关系,应以较重的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维护公民财产安全及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雪艳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洱源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六卷、视听资料光盘二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