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北京市昌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10月至2018年7月间,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等地,以去环保局举报、12345热线举报等相要挟,多次向张某甲(男,44岁)强行索要人民币共计29000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间,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小学内,以举报、干扰施工等相要挟,向高某某(男,46岁) 强行索要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等地,多次以请人吃饭帮忙办事等为由,骗取张某乙(男,48岁)人民币共计8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高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梁某某、寇某某、竹某某的证言;4.书证:到案经过、自接警情记录、接报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图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信访处理单、接受证据清单、场地、房屋租赁协议书、微信账户信息及交易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关于加装楼顶隔热层的申请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调取微信账号******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等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宛霞
2019年12月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预审卷玖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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