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17〕8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4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胶州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7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以进京上访、不断给胶州市主要领导打电话为手段,要挟胶州市***街道办事处解决其母亲医疗费差额48000元、住院费19000元以及本人因无证驾驶摩托车被胶州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索要100000元。经调查,王某某母亲的医疗费问题胶州市民政局已于2016年7月1日一次性付给王某某及兄弟四人112800元,王某某兄弟四人在承诺书上签字确认并且表示不会因其母亲医疗费的问题再向胶州市民政局、***办事处、***村两委提任何诉求,保证永不上访。同时查明,2016年1月8日王某某因无证驾驶被胶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系依法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王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进京上访、给胶州市主要领导打电话为要挟的手段,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宝功
2017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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