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19〕44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乡**村**湾**号。因殴打他人,于2008年9月3日被富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500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王卫东,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电话138********。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8月份至2019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富阳区**乡**村G25富阳至G60**高速联络线**隧道工程施工期间,以涉及其土地种植物的补偿费太少、工程车进出的村道系其出资修建等为由,采用阻碍施工、以举报为要挟等手段,多次强行向承建单位天津**集团有限公司索取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7、8月左右,被告人王某甲在施工红线范围内涉及其银杏树苗的土地已签约并获得政府补偿的前提下,仍以移植所需费用高、补偿费用太低、工程车进出的村道系其出资修建等为由阻拦施工,要求被害单位天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额外的补偿费用。被害单位为使工程能顺利开工,被迫于2017年9月8日以与王某甲签订两年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方式向王某甲支付253 500元(2017年9月20日支付148 000元,2018年10月21日支付105 500元),该房屋实际并未使用。
2.2017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施工红线范围内涉及其红叶石楠树苗的土地已签约并获得政府补偿的前提下,仍以补偿费用太低等为由阻拦施工,并指使胡某甲看管树苗,要求被害单位天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额外的补偿费用。被害单位为保证工程进度,被迫于2018年3月以与王某甲指定的裘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方式向王某甲支付36 925元,该房屋实际并未使用。
3.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多次以开车阻拦施工、举报车辆超载为要挟等方式,向被害单位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借用铲车、挖掘机等施工车辆供个人使用,未支付费用,同时向被害单位索要石头至少10车(价值人民币8 400元)、螺纹钢筋至少20根(价值人民币1 500.6元)、钢筋网片至少25张(价值人民币2 244.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隧道工地地图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支票领用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业务申请书、工程开工令,农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特种种养殖及地上附属物补偿协议书等补偿款材料,西复线项目工程征迁相关文件材料,村(社)组织会议记录、山地承包合同、表决单、土地临时租用及一般性青苗补偿协议书,信访文书及照片,警情详情及卷宗,警官证复印件,送货单复印件,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张某某、董某某、马某甲、夏某某、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赵某某、钱某某、马某乙、李某甲、王某乙、高某某、肖某某、李某乙、葛某某、胡某乙、戴某某、李某丙、徐某某、裘某某、胡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光盘,短信、微信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稼嫦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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