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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某以举报被害人陶某某、魏某某等人违规经营客运为要挟,向被害人累计索要人民币374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6月至2018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举报被害人陶某某违规经营客运为要挟,向被害人累计索要人民币20400元。

2、2014年底开始至2018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举报被害人魏某某违规经营客运为要挟,向被害人累计索要人民币8600元。

3、2015年6月至2018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举报被害人邱某甲违规经营客运为要挟,向被害人累计索要人民币3800元。

4、2017年5月至2018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举报被害人孙某某、秦某某夫妻二人违规经营客运为要挟,向被害人累计索要人民币3400元。

5、2017年5月至2018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举报被害人邱某乙违规经营客运为要挟,向被害人累计索要人民币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颜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刘某某、杜某甲、杜某乙等人对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6.被害人陶某某提供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丹丹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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