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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97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24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松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丙组织陈某甲、曾某某、杨某某(上述四人已起诉)、陈某乙、宋某某(后二人在逃),以及被告人王某甲,多次在深圳市宝安区、佛山市南海区、广州市白云区等地驾驶租用车辆,伺机与酒驾司机驾驶的车辆相撞,利用酒驾司机害怕刑事处罚不敢报警的恐惧心理,敲诈勒索被害人款项。陈某丙负责组织策划并参与实施,杨某某负责寻找酒驾司机,陈某甲主要负责租借车辆、驾车相撞并索要赃款,曾某某主要负责租借车辆并驾车相撞。

2019年1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物色目标时发现被害人彭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便电话告知宋某某。宋某某驾驶陈某甲根据陈某丙的要求事前租用的粤A6B****帕萨特轿车,载着陈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北区门口故意追尾被害人彭某某驾驶的粤B******奥迪车。被害人弃车离开,并叫朋友处理事故。陈某丙、陈某乙驾驶王某甲的车辆赶到现场,以造成车损为由帮助宋某某等人索要款项。被害人因害怕被追究酒后驾驶的责任,被迫向宋某某支付人民币15000元。事后,陈某丙分得赃款1900元,陈某甲分得赃款6000元并支付犯罪成本。

2020年7月2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市**镇**花园小区门口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和车辆的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租车公司营业执照,作案车辆行驶证、租车单、费用结算单等,租车人身份证及驾驶证,深圳**贸易有限公司工商资料,微信聊天记录,作案车辆及被害人车辆的车损照片,微信、支付宝等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5、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黄某某、王某乙的证言;6.勘验、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2.13彭某某被敲诈勒索案案发时视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炎钟

                                   20209月18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卷。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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