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帅,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31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县,住甘肃省庆阳市**县**乡**号,于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程某某系高中同学,2016年7月份二人开始谈恋爱,2018年10月份二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分手后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纠缠、骚扰程某某,并以贴照片、让被害人身败名裂为由向被害人程某某索要3000元,被害人程某某于2018年10月14日被迫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王某某账户转款3000元。2019年7月17日至20日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向被害人程某某发送邮件及微信消息以对外散播不雅照为由威胁敲诈被害人,7月20日被害人程某某被迫向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转款5050元。8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又向被害人程某某发送QQ邮件索要钱财,程某某受到威胁后向王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内转款500元。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再次向程某某QQ邮箱发送邮件索要6000元,程某某告知自己已报警,被告人王某某敲诈勒索未能得逞。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家属退赔8550元,已依法退还被害人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流水、短信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程某某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部分敲诈勒索犯罪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应适用《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张发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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