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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敲诈勒索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20***************族,吉林省**人,大学本科,学生,住**********组。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5月23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6月6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朋友李某的裸体视频相威胁,向李某索要人民币600.00元,又以此威胁李某拍摄同寝室吴某某裸体视频。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吴某某的裸体视频通过微信对吴某某进行威胁,勒索吴某某人民币3,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张某证言;

(三)被害人吴某某、李某陈述;

(四)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五)辨认笔录;

(六)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杰

2019年8月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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