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20***************,满族,吉林省**市人,大学本科,学生,住**市**镇**村**屯**组。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5月23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朋友李某的裸体视频相威胁,向李某索要人民币600.00元,又以此威胁李某拍摄同寝室吴某某裸体视频。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吴某某的裸体视频通过微信对吴某某进行威胁,勒索吴某某人民币3,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张某证言;
(三)被害人吴某某、李某陈述;
(四)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五)辨认笔录;
(六)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杰
2019年8月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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