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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敲诈勒索)(公开版)_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刑检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055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县,住白山市江源区****村,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8年6月25日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7月31日由江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源区看守所。

被告人牛某某,女,1962年11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272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 住白山市江源区**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8年6月25日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7月31日由江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055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白山市江源区**镇**村**社,现住白山市江源区**镇**村**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由江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源区看守所。

被告人房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055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白山市江源区**村,现住白山市江源区**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由江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源区看守所。

被告人辛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055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白山市江源区**镇**村,现住珲春市**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由江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源区看守所。

被告人宫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047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白山市江源区**镇**街**委**组,现住白山市江源区**镇**街**委**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由江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源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047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白山市江源区**镇**街**委**组,现住白山市江源区**镇**街**委**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1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001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白山市江源区**街**小区,现住江源区**街**小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9被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1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牛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0月24日、12月21日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于2018年11月23日,2019年1月21日补查重报。2019年1月18日江源区公安局以被告人辛某某、房某某、辛某甲、宫某某、刘某某、毛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1月21日将两案并案审查。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辛某某、牛某某于2018年4月20日,发现并用手机拍摄了被害人毕某某带领郑某某,刘某甲在江源区**街**小区村附近的山林中拉木材的照片,被告人王某某、牛某某、辛某某、房某某合谋,以拍摄的照片为要挟,强迫被害人毕某某将王某某所欠债务减免14.4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2月26日将******附近十八盘大沃子下的100亩参地租给被害人丁某某,并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四年(2014年—2017年年末),2017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牛某某谎称已购买10万玫瑰花苗需要在该土地栽种为由强迫丁某某提前归还土地,在丁某某提前起参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牛某某、辛某某在参地现场阻止丁某某起参、在运输人参必经之路设置路障阻碍人参运出。被害人丁某某被迫给付8万元给辛某某,由辛某某转交给王某某、牛某某。

被告人房某某、辛某甲、宫某某、刘某某、毛某某于2012年白山**总公司**分公司对青桦甲乙66KW线路改造工程施工期间,以收购的权属存在争议的林照为要挟,堵道阻碍正常施工(施工工期逾期一年),被害单位白山**总公司**分公司被迫给付房某某、辛某甲、宫某某、刘某某、毛某某13万元、**镇政府给付3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牛某某、辛某某、房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还款计划、江源区法院民事调解书、还款协议、字据、办案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丁某某参地照片、租地协议及收据、收据、土地转包合同、白山66KV青桦甲乙线改造工程线路塔基地补充补偿协议、收据、身份证复印件、付款审批单、付款凭证、电汇凭证、电汇凭证、2002年江源线林改丰产村作业设计图、汇款凭证、收据、松树镇人民政府关于青桦线改造补偿款的说明、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合作造林协议书、公证书、证明、林权执照、自留山使用证书、林权转让协议书、工程施工合同书、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刘某甲、郑某甲、柴某某、张某某、宋某某、刘某乙、付某某、苏某某、程某某、张某甲、吴某某、高某某、代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孙某某、牟某某、闵某某、于某某、门某某、张某乙、朱某某、付某甲、庄某某、刘某丙、沈某某、李某某、沈某甲、刘某丁、石某某、姜某某、肖某某、李某某、王某丙、张某丙、张某戊、邢某某、由某某、邵某某、潘某某、英某某证言;

3、被害人毕某某、丁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牛某某、辛某某、房某某、辛某甲、宫某某、刘某某、毛某某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牛某某、辛某某、房某某、辛某甲、宫某某、刘某某、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房某某、辛某甲系主犯,宫某某、刘某某、毛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杰

2019年1月30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辛某某、房某某、辛某甲、宫某某现羁押于江源区看守所;牛某某现羁押与白山市看守所;

2、被告人刘某某、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3、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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