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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杨某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_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13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4********,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尉氏县张市镇王老村**组。因涉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于2019年7月13日被临时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于2019年7月1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犯罪,于2019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1999********,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郏县安良镇安南村**号。因涉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于2018年7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于于2018年8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涉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出资购买800余张20元面值的假币,然后联系被告人杨某某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坐班车赶到尉氏县。2018年7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携带包装好的假币去安徽省界首市与下线买货人交易,行至扶沟县大新镇客运站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当场查获面额20元假人民币814张(共计面额16280元)及制作假币的印章、印油等工具。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的供述;2.货币真伪鉴定书;3.人口基本信息表、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出售、购买、运输假钞,数额较大,其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峰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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