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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污染环境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8〕6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9729291988********,汉族,专科毕业,上蔡**公司热控专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住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7月3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8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蔡**公司担任热控专工期间,对该公司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多次改动参数,使监测系统中的参数人为变动达到正常值从而顺利通过环保数据监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判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王某某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功能进行修改,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有

代理检察员:张金锋

2018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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