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2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平乡县**乡**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平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9日被平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没有办理工商登记、环评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平乡县**乡**村自家老宅内对铁钎进行非法电镀,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危险物质的废水通过暗管排放至院内一渗井内。经河北同修检测有限公司对渗井中的废水样本检测,样本中六价铬含量为142mg/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提取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信、办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薛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测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任何手续非法开设电镀作坊,并通过暗管、渗坑等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宫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祥瑞
检察官助理:孟亚楠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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