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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污染环境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乡**庄**村,住青岛市城阳区**,于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3时10分,城阳派出所接城阳生态环境局移送,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城阳区晟东晋工艺品加工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逃避监管通过私设暗管方式,排放含重金属锌的污水,经监测该加工点外排口内废水中锌浓度为47.9mg/L,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可以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坤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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