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四部刑诉〔2020〕Z12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2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开始,被告人王某某租赁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岗**岭的一简易厂房,经营五金配件水磨加工业务,雇佣工人对五金配件进行打磨、烘干,加工过程中产生含锌的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排至外环境。经广州市花都区环境监测站对该厂车间旁废水池、车间旁水沟和车间排放口分别采样监测,结果显示采样废水中的总锌浓度分别为22.1mg/L、78mg/L、123mg/L,其中车间旁水沟和车间排放口污染总锌浓度均超过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相关规定的总锌浓度二级标准(总锌浓度≤3.0mg/L)十倍以上。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广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三大队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嵘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1338****。
2.案卷材料共3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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