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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洗钱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2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资阳市人,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洗钱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洗钱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曾某某、罗某某(均已判决)邀约刘某某、谭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多次商议成立类似于“老妈乐”“夕阳购”等商城的经营模式,采取通过网上商城销售商品、消费者注册成为商城会员以获取消费积分来兑换现金或购买商品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牟利。2017年7月14日,曾某某独资注册成立重庆**商贸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同年12月13日,公司名称变更为重庆**养老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9月6日、2018年3月9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先后变更为被告人王某某、韦某某,但公司一直由曾某某实际控制。

**公司向社会公开宣传,消费者在**网上商城投资购买一定金额商品后,即可注册成为**网上商城会员,并根据不同消费档次获取相应积分,发放积分依据网上商城当日营业额的30%及当日结算时所有会员持有积分的初始系数或会员级别系数评价分配,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可将获得的全部积分兑换成现金(1积分兑换现金人民币1元,以下币同)或用于在该网上商城购买商品,会员成功介绍一个客户投资称为新会员可获得每天2元共计980元提成。投资者为获取高额回报,到**公司各店面签订**商城会员章程协议,缴纳集资款,注册成为**网上商城会员,并在**网上商城选购对应投资额度的商品。**公司每天按照一定比例将会员积分返还到会员账号中,会员可凭积分到**公司各店铺兑换成现金或购买商品。曾某某等人还通过举办**公司启动仪式、“荣光之夜”晚会等大型活动,邀请媒体宣传报道,同时在网站上发布**公司及曾某某个人介绍等视频资料、不定期开展组织会员旅游、向会员赠送小礼品等促销活动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尤其是老年人宣传到**网上商城消费集资。

被告人王某某是曾某某的徒弟,在2017年7月**公司成立时跟随曾某某进入**公司,参加公司的培训,但并未在**公司任职或者任何门店任职,未领取工资。2017年8月20日,王某某应曾某某的要求到中国建设银行鱼洞支行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开通网上银行、办理U盾后将该卡、U盾交给**公司财务总监罗某某用于公司经营,并应罗某某的要求将卡重新绑定到罗某某提供的手机上。后王某某的该张建行卡被**公司用于收取门店转入的营业款、发放员工工资、兑换客户积分、发放省总等各级销售人员提成。经审计,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间,**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共计注册发展会员8939名,吸收资金共计113,712,813元,王某某该卡涉及**公司的经营资金共计83680967.84元。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抓获归案,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司档案资料、银行卡交易明细、刑事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罗某某、刘某某、谭某某、李某某、蔡某某、牟某某、吴某某、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曾某某涉嫌诈骗审计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他人提供资金账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洗钱的事实,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惠绘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2822****;

2.案件卷宗三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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