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7********,汉族,中专文化,系淮北**局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6日由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13时40分许,王某某驾驶皖******号重型自卸货车,自南向北行驶至202省道130KM(涡阳县**镇**场)路段处,因操作不当驶入逆向,与自北向南行驶徐英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造成徐某某、冯某某两人死亡,李某某、李某甲两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34161201900003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
证人孙某某等人证言;
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建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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