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汉族,初中,非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市**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经安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安阳县公安局逮捕;后于2020年1月13日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于2020年1月13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H******重型自卸货车在**县**镇**路由东向西行驶到**县**乡**路口时,与行人郝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郝某某当场死亡。经安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在事故的发生中负全部责任;2019年12月5日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郝某某符合车辆碾压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2019年12月5日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
被告人王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以70000元人民币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检材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等;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及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郝某甲的证人证言;5、鉴定结论: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阳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艺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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