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务工,住兰陵县庄**镇庄**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王某某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陕汽”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国道233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河东区汤头街道东安乐村路段时,与前方同车道顺行的刘祥发驾驶的鲁******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该车失控后驶入对行车道,又与对向行驶的马某某驾驶的冀******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发生碰撞,致刘祥发重型颅脑损伤当场死亡。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广栋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临沂市看守所;
2、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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