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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刑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0013,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街。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月30日被通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桓仁满族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28日7时许,驾驶辽E*****号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石头),行至桓仁满族自治县古城镇业主沟村14组弯路路段与相对方向郑某某驾驶的辽E*****号小型轿车会车时,车上装载石头掉落,砸在辽E*****号轿车上,致使该轿车驶入路下玉米地内,造成驾驶员郑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死者郑某某符合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为外力作用所致。通过现场勘查与调查,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郑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立即拨打120、122,积极帮助抢救伤者,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人员到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扣押石头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鞠某某、金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通公(尸)鉴字【2020】1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慧莉

检察官助理:赫园园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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