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一部刑诉[2019]3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现住**市**区****办事处**社区**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1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驾驶证逾期未换证情况下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市**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街与**路路口西段,与酒后躺在公路上的李某某(男,31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部分损坏,致李某某当场死亡。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汽车逃逸。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李某某心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9.4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30日到侦查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向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晨光
刘晓艳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监控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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