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71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现住安徽省寿县**镇**街道**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牌号为皖******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沿五河县新增道路S31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1公里处时,与前方左转弯的由许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许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到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姚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五河县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五河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6.归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卜胜军
检察官助理蒋艳菲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寿县**镇**街道**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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