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现暂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村**组**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川E*****号小型轿车搭载罗某某、胡某某沿昆孟线(思茅区境内)由澜沧县往思茅区方向,当日17时55分许,当其行驶至昆孟线K847+900米处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所驾车辆右侧车头与对向邓某某驾驶由思茅区往澜沧县方向行驶的云J*****号中型自卸货车左侧车头发生相撞,造成被告人王某某受伤、乘车人罗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罗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颈椎骨折脱位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户口证明、暂住登记凭证、证明、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人口基本信息和户口簿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抓获经过 、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登记表及照片 、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情况说明、出院证、病情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申请书、检查报告、旅客购票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胡某某、罗瑞某甲、罗某乙、吴某某、邓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委托书、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普洱市思茅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血液样本图、检验照片、检材照片、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回执;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野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村**组**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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