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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15时31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胥涧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丰南区加油站时,与前方顺行李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车物受损、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后如实供述了事故情况。2019年9月24日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袁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意见书、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损伤检验报告;

4丰南区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5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到案经过以及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向征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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