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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泊头市院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21973********,满族,初中文化,群众,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27日被泊头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31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8时2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G*****、辽G****挂号重型半挂车,沿106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26公里+300米处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陈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陈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王某某的户籍证明信等;

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等;

4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受案登记表、现场图及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泊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迪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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