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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公开版)_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翔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553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范家寨乡******号副*号, 2020年05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6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

本案由凤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7时45分左右,王某某驾驶陕C8***U小型普通客车(路某某乘坐)由北向南行驶至湫太路小沙凹九组路口时与由西向南右转驶出后向南行驶的周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王某某乘坐)相撞,致周某某、王某某死亡、路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抓获经过、批准逮捕决定书等;

(2)领条;

(3)赔偿协议、付款凭证;

(4)死亡医学证明书;

(5)户籍证明。 

2.证人路某某、李某某证言;

3.鉴定意见;

4.指认、勘查现场笔录及照片;

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翔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琦

检察官助理:刘晶莹

2020年9月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凤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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