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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顺检刑检二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210402********091X,汉族,初中文化,系抚顺**电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抚顺市顺城区**路**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抚顺市顺城区**街**号楼**单元**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5日18时15分许,驾驶辽D***51号大型铰接客车,沿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阳光家园北门附近时,将由南向北在人行横道过马路的被害人纪某某撞倒,又与同向行驶的苏某某驾驶的辽D***11号小型出租车相碰,造成被害人纪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苏某某及其车内乘客孙某某受伤,出租车受损的后果。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纪某某系因胸部遭受钝体暴力作用造成胸腔脏器严重损伤,致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纪某某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顺城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苏某某、孙某某、纪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肇事后陪同被害人纪某某赶往医院,后在医院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孙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照片;6、视听资料:现场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检 察 员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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