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5058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其名下的泉州市**电子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一家名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网店,用于销售II类医疗器械。后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联系了一陌生男子,向该陌生男子提供营业执照等资料,让该陌生男子制作了一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上传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网店中,该许可证上的发证机关为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淘宝网店内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系伪造的。
2020年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哥哥王某甲的陪同下到南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溪美中队接受讯问。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20年2月28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报告、淘宝网店铺页面信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案件移送函、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说明、通知、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柳红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五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