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镇**村委会**组,住云南省昆明市**区***村**家出租房,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普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普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移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7日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某(已判刑)、把某(已判刑)、姚某(已判刑)等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云南省昆明市乘坐飞机到达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在未办理出入境证件及手续的情况下,从景洪市勐海县打洛镇到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第四特区小勐拉。2019年7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进入中国西双版纳州景洪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办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云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批复、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前科查询情况、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分析报告、通话记录、王某某活动轨迹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张某某、把某、郑某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冠
2021年1月6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昆明市**区**村**家出租房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件十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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