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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3********321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镇**村。2020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晋DDA818黑色比亚迪汽车到襄垣县北里信村李某甲家,不断辱骂,李某甲从监控中看到后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发现其有酒驾嫌疑。经血液乙醇浓度检测: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40.45mg/100ml;经甲基苯丙胺、甲卡西酮二合一检测:王某某的尿样检测结果呈阴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当事人及车辆信息、查获材料、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的证言;血液乙醇浓度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法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默

2020年424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本案侦查卷四册,共七十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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