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407******,汉族,高中,无业,现住吉林省德惠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时限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驾驶小型轿车沿人民街由西向东行驶,与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驾驶的小型轿车沿德惠市人民街由东往西行驶,行驶至人民街与松柏路交汇处左转时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91.43/毫克。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费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抓获经过;

3被害人费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继坤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9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